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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军工保密资质)认定咨询服务一、 申请军工保密资质认证的必要性 (一)军工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评价和认可,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要条件。(二)2001年9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国防科技工业保密工作的措施,并决定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证制度,规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必须通过保密资格审查,未通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协作配套任务。同时要求军队系统装备部门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项目,必须在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中选择具有相应等级保密资格的单位招标和签订合同。 (三)军工保密资格认证,由地方保密局、地方国防科工办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负责审查认证工作。 二、申请单位基本条件 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保密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三)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五)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直接投资的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符合以上申请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申请材料 (一)军工保密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证明材料,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五)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自申请之日起履行期超过1年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申乘服务内容 1、辅助撰写申请书; 2、辅助填写等级建议表; 3、保密基本制度修订、汇编及发文(保密责任、归口管理、保密组织机构...); 4、管理表格设计制订; 5、档案目录整理; 6、保密培训(岗前、在岗、离岗); 7、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建设指导; 8、辅助撰写保密工作年度计划以及年度总结; 9、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体系文件(信息安全策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撰写; 10、杀毒软件病毒库升级及操作系统补丁升级方案; 11、辅助撰写风险自评估报告; 12、辅助建立各类台账; 13、辅助保密检查; 14、操作系统的安装、调试、配置及服务; 15、其他相关的咨询指导。 四、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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