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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是依据《行政许可法》,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而设定的。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协同监督管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许可实施管理 三、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五)有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武器装备总体和系统科研生产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组织、协调能力。 四、申请受理机构: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负责第一类许可(包括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的受理工作。 五、审查内容: 组织机构;工程组织;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科研水平;生产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生产;安全保密;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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